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庚○○
壬○○辛○○己○○丙○○
號乙○○戊○○丁○○
27號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被告甲○○
1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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