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707號債權人晴光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立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孫梅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查報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得出?計算式為何?㈡提出繳納管理費之規約及計費標準之會議紀錄。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