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189號債權人 周金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沁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違約金500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㈢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依卷內資料所示周金龍似為 陳萬川 之代理人)。㈣提出債務人未約定期限內購買陳萬川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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