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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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瑞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右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0一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蔡岱霖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