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文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至第6行前科部分補充如本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論罪科刑㈡、就累犯事實所述;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至」應予刪除;犯罪事實欄末補充「據陳柏文供出其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為 梁哲瑄 (梁哲瑄涉犯之轉讓禁藥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證據部分補充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陳柏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曾於民國106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審交簡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同年5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9頁反面)。是被告受有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於106年11月15日警詢及偵訊時均供稱: 伊施 用毒品之來源為梁哲瑄等語(見毒偵5256號卷第22、44頁反面),又證人即承辦另案被告梁哲瑄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偵查 佐洪震傑 於本院證稱:本案如無陳柏文供出梁哲瑄之綽號及其租屋處,應該無法掌握梁哲瑄之真實身分,亦難進入該租屋處搜索而進一步確認案情等語(見本院107年度中簡第99號卷第39至40頁),而另案被告梁哲瑄所涉轉讓禁藥罪之犯行,亦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0714號起訴,且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6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上開案號起訴書、判決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1至55頁),堪認本案確實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梁哲瑄所犯轉讓禁藥之犯行,從而,本案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除戕害自身健康,對於社會安全與公共秩序具有潛在危害,然對於施用毒品者科以刑罰,雖具有社會預防之作用,但主要目的在於禁絕施用毒品者之僥倖心理,助其徹底遠離毒品危害,自應衡酌被告有無徹底戒絕毒癮之心而為考量,而被告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一再為警查獲,觀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甚明(見本院卷第19至29頁反面),顯見其並無遠離毒品之決心;復兼衡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詢筆錄家庭經濟狀況欄,即本院卷第17頁、毒偵5256號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後,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見本院107年度中簡第99號卷第61頁),且為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乙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毒偵5256號卷第76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自應視為甲基安非他命之一部,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驗前淨重│驗餘淨重│├──┼─────┼──┼─────┼─────┤│1│甲基安非他│1包│0.5645公克│0.5624公克│││命(含包裝││││││袋)(編號││││││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