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莊蕎如 即 莊依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捌佰參拾捌元,及(一)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參拾肆元,按如利息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按如違約金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蕎如即莊依鈴於民國90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3日止累計476,499元正未給付,(其中122,646元為本金,353,85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違約金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莊蕎如即莊依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3日止累計165,339元正未給付,其中43,834元為消費款;121,50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利息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莊蕎如即莊│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3,834│依鈴│月4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莊蕎如即莊│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2,64│依鈴│月4日││算之違約金││6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