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3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王于春娟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 律師反訴被告即 王愛華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406萬3,705元,其陳述略稱:反訴原告為反訴被告之母,反訴被告之女即訴外人 林懷萱 自出生以來,均由反訴原告扶養迄至民國104年7月1日林懷萱成年為止,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反訴原告自90年12月起至104年7月止期間代墊林懷萱扶養費406萬3,705元之不當利得等語。
三、按反訴原告基於不當得利規定,向反訴被告請求過去代墊其未成年子女林懷萱之扶養費,因本質上仍涉及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或扶養費之爭執,而為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21號判決要旨參見),與本訴為通常訴訟程序,為不同種程序,揆之首揭規定,本件反訴之提起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弘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