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浩興農產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被告景浩興農產行之法定代理人 阮景琳 、被告 徐名祿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徐名祿之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