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袁明焜
袁明維 袁碧珠 被告 陳來桐
洪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9112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所分配之超過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予剔除,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更正分配表被告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經核定為6,832,877元(計算式:被告原受分配金額10,832,877元-4,000,000元=6,832,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