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東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東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7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4年6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