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7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君逸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政鴻 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衍樺 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大偉 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韻函 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致宇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國彬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政揮 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冠甫 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竑量 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瑋均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榮得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依惠 聲請人即債權人 虞凱惟 聲請人即債權人 紀仁富 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婉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家寧智慧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依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自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