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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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裁定(10
5年度台聲字第1135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1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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