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麗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鈺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確定之終局裁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
1項參照),若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鈺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確定訟訴費用額新臺幣838元及利息。惟查,聲請人就該債權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聲字第92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民事裁定確定在案,有該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已取得執行名義,即得執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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