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90號聲請人 雷謦遠 代理人 陳學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 雷王秀英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3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韶恬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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