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德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德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德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柯德昌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0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13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8月21日入監執行,有受刑人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