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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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56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之竹監新三字第裁五一─E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八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路時紅燈右轉,經警方攔停後,以其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及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為由開單舉發,因異議人違規行為明確,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裁決書漏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四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駕駛執照並予扣繳。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許騎車行經新竹市○○路新闢建之路口時,並無不得右轉之指示或警告標語,且異議人於紅燈一開始即停下車輛,於將機車龍頭轉正再發動前進,其實已算直行,怎可說是紅燈右轉。再考取駕駛執照即表示異議人有資格騎乘機車,那須幾年後還要再行換證,駕照逾期只是交通部施行數十年之惡法,擾民、圖利廠商及相關之部門,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紅燈右轉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駕駛執照且應扣繳之;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亦有規定。
四、經查:
(一)異議人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八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路○○○○巷口時,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員警乙○○攔停後,以其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及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為由開單舉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下稱新竹市監理站)並據以裁決處罰異議人四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且扣繳駕駛執照等情,業經證人即本件舉發員警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新竹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一份在卷可證。
(二)異議人固否認有何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惟異議人確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紅燈右轉一節,業經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時我站在一二○○巷口,異議人從外環道往一二○○巷口,走到路口紅燈號誌時,異議人由外環道一下子右轉過來,並沒有看到他停車,異議人一轉過來我就把他攔下,我跟他說他紅燈右轉,異議人在現場沒有跟我爭執。」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十七頁),而證人乙○○與異議人並不認識,當無仇恨可言,自無誣陷異議人之動機及必要,再依證人乙○○供述之舉發經過,益見證人乙○○對於案發當時之記憶深刻,此外,復有證人乙○○繪制之現場圖(見本院卷第十九頁)一份在卷可證,堪認證人乙○○所述確係事實,異議人此部分所辯,顯為卸責之詞,難以採信。又一般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除有紅燈右轉之指示標誌外,均不得於紅燈時右轉,異議人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豈有不知之道理。再交通號誌與標線之設置,在於指示車輛駕駛人依序行駛,用以提升參與交通者之安全,不論有無設置警示標語,駕駛人均有隨時注意駕駛行為是否符合交通法規之義務,故異議人另以路口未有不得右轉之指示及警示標誌置辯,亦屬無稽。末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之目的係為加強交通管理及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駕駛執照有效期間之管理即屬交通管理措施之一環且有必要,本件異議人既不否認其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之事實,並有新竹市監理站機車駕駛人資料一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十三頁),其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之違規行為亦甚明確,異議人空言指稱駕駛執照逾期與否之管制為惡法云云,諉無足採。
(三)綜上,異議人所辯並不可信,其於上開時地紅燈右轉及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之違規行為均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四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駕駛執照並予扣繳,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