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渴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