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歐志勝 被告 呂文進 上列被告呂文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2年度交訴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