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抗告人 郭茂鏞
張鎮麟張進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相對人 劉秋幸
李慎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秋幸、李慎廣間因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本院所為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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