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69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張耀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秉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