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吳子炫 債務人 林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7,377元,及其中新臺幣459,519元部分,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124元,及其中新臺幣58,448元部分,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