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筱涵 代理人 謝以涵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盧筱涵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2年2月5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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