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5號再審聲請人 高進登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簡芷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黃茂宏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