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陳郁菁 被告 吳燈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