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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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柏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柏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柏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與扣除之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毒危害品防制條例││││險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9日至108年4│107年9月21日至107年9│107年9月間至107年11│││月18日│月22日│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197號│偵字第312號│第3269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814│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20│108年度訴字第1877號││事實審││號│2號│││├────┼──────────┼──────────┼──────────┤││判決日期│108年09月05日│108年08月30日│109年01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814│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20│108年度訴字第1877號││判決││號│2號│││├────┼──────────┼──────────┼──────────┤││判決│108年10月02日│108年10月05日│109年02月25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15241號(編號1至2定│第13843號(已執畢,臺│第331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中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6號)(編號2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列)(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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