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89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宏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㈡債務人陳宏莉於民國96年1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101,651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6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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