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鍾芳宜
鍾福海 李香珠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林易志 律師被告 陳建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鄭子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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