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817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HIOUJIM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足資識別相對人CHIOUJIM身分之釋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及其他相關身分文件等)。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