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汪素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汪素香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