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汶彬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汶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汶彬前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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