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判決適用之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5月17日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10月30日晚間│94年10月30日晚間│├─┬──────┼──────────────┼──────────────┤│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查│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6024號│同左│├─┼──────┼──────────────┼──────────────┤│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100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3日│同左│├─┼──────┼──────────────┼──────────────┤││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72號│同左││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16日│同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備註│上開二罪,經本院96年度訴緝字第1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