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8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祖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奮 相對人即債務人利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玖萬伍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叁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