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5號債權人 李秀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玉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標的金額為何?㈡提出支票票號JA0000000之支票清晰影本(狀附支票影本無支票號碼)。
㈢確認支票號碼JA0000000之支票利息起算日為98年11月3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㈣敘明本件請求附表②匯款金額895,000元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提出請求之釋明。
㈤本件附表②匯款金額895,000元部分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
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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