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債權人祐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建興 人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蓁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債權人為數人,且本於各請求權
向債務人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