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81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泰宇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 律師
黃鈺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廖泰宇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進行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自同日起予以羈押,並於108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金上訴字第77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8月8日函請本院借執行,本院同意借執行,被告於108年9月20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該署108年8月8日新北檢兆巳108執10997字第1080074211號函、該署檢察官108年執巳字第10997號執行指揮書、本院108年9月10日北院忠刑靖108金重訴8字第1080010119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彭慶文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