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嘉賢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嘉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賢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4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8年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⑴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5月、5月,其中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虎簡字第
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⑴、⑵所示案件,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8年2月15日入監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2月15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98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百慶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