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小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100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辛○○
被   告 己○○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二十一,被
告庚○○負擔百分之十一,被告丁○○負擔百分之六,被告乙○
○負擔百分之二十一,被告辛○○負擔百分之三十一,被告己○
○負擔百分之九。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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