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玲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錢竑溢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9,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