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76號上訴人 陳春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依齡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