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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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承斌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吳承斌出生日期之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日期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惟此等文字誤寫要與該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參諸上開規定,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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