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原告 郭書宏 被告中華苗栗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委員住戶9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9日將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之規定,經20日即102年12月9日發生公示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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