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82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10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聲請。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75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民國109年2月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陳毓秀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