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69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照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照津於93年07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27,88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110年度司促字第27695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照津│暨自起息日96│至民國104年8│年息20%│││45298元││年05月10日起│月31日止│││││├──────┼──────┼───────┤││││及自民國104│至清償日止│年息15%│││││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林照津│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5%│││22418元││0月28日起│││├──┼────┼─────┼──────┼──────┼───────┤│003│新臺幣│林照津│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6009元││0月28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