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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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3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新臺幣(下同)51,849元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1條第3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1條第8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5月2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二)相對人於93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450,000元,其中44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該筆消費者貸款總額為450,000元,貸放起日為93年8月13日,到期日為100年8月13日,詎料前開借款繳息至96年7月4日,其逾借款仍未清償。
(三)相對人於93年8月1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260,000元,約定於100年8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2月1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四)相對人於93年8月1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180,000元,約定於100年8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2月1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志雄│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51849││月1日起│││││元│├──────┼──────┼───────┤││││自民國95年5│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23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陳志雄│自民國9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8.88%│││367199││月5日起│││││元│││││├──┼───┼─────┼──────┼──────┼───────┤│003│新臺幣│陳志雄│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5%│││224576││月13日起│││││元│││││├──┼───┼─────┼──────┼──────┼───────┤│004│新臺幣│陳志雄│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9.99%│││151224││月1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陳志雄│自民國96年8│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67199││月5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新臺幣│陳志雄│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24576││月13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4│新臺幣│陳志雄│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51224││月13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