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33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107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臺幣87,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或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債票或登錄債券,且已經聲請人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存字第1335號提存在案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95年度),共計新臺幣10萬元,准由聲請人提出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98年度)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10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曾提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95年度),共計新臺幣10萬元,並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存字第1335號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提存物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前述本院民事裁定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書影本,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蔡亦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