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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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富 即 鄭乃元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寧芳 即鄭乃元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文有 即鄭乃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鄭乃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八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八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