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益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益賢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陳芸珮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