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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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5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執臨字第044228號〕,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並於繳納保證金額後,免除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