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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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27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涂雲華
涂雲國 涂雲清 涂胡月緣 涂雪冬 涂家瑋 涂家祥 涂明瑄 涂涵鍾敏香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6年8月29日所為106年度苗簡字第275號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之記載有顯然之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附表:
┌──┬────────────────────────┬───────────────────┐│編號│原判決附表一載明之內容│更正後之內容│├──┼────────────────────────┼───────────────────┤│⒈│編號⒉關於:「苗栗縣○○鄉○○段○○○○號土地」│「苗栗縣○○鄉○○○段○○○○號土地」│├──┼────────────────────────┼───────────────────┤│⒉│編號⒊關於:「苗栗縣○○鄉○○段○○○○號土地」│「苗栗縣○○鄉○○○段○○○○號土地」│├──┼────────────────────────┼───────────────────┤│⒊│編號⒋關於:「苗栗縣○○鄉○○段○○○○○○號土地」│「苗栗縣○○鄉○○○段○○○○○○號土地」│├──┼────────────────────────┼───────────────────┤│⒋│編號⒌關於:「苗栗縣○○鄉○○段○○○○號土地」│「苗栗縣○○鄉○○○段○○○○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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