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605號聲請人 張賀銘 聲請人 張曉玲 聲請人 張佩琳 前列張賀銘、張曉玲、張佩琳共同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釋明何時知悉被繼承人 徐蔡者 死亡,如有文件請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林雅菁